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古交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6-12 浏览次数: 来源: 政府信息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230120-6/2017-00419 | 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17-06-12 |
发布机构 | 中小企业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局、办,各企事业单位,驻地各单位,各国营林场:
《古交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
古交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结合古交实际,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对森林火灾事故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配置、最短的时间扑灭森林火灾,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古交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境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一般森林火灾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各乡镇(街办)、各国营林场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1.4工作原则
1.4.1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落实各项责任制。
发生火灾时,由起火地乡镇(街办)、国营林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人员扑救。
1.4.2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本预案涉及的市相关部门,在防火期内,要随时待命、处于备战状态,接到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1.4.4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各乡镇(街办)、国营林场及个人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机制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对较大森林火灾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应急启动
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核准火场情况,报告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古交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人武部部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防火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市人武部、市政府办、市林业局、市防火办、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教科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牧业局、市卫计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森林派出所、市广播电视台、市消防大队、市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阁上林场、太原林场、原平川林场、屯兰川林场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防火办,办公室主任由防火办主任担任。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森林火灾预防预警工作,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扑救森林火灾,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物资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以及灾后处置等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森林火灾发展态势;负责收集、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沟通上报火情信息;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2.2.3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武部:根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市常备民兵应急分队和全市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政府办:组织协调调动增援队伍、大型机械参与火灾扑救,负责落实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安排的有关森林防火和扑火的后勤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工作;承担森林火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等工作;完成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事务。
市防火办:负责扑火物资(灭火弹、铁锹、水壶、手电等)的供应、运输、分配工作;现场架设中继台,组建局域网,确保对讲机通话畅通;做好火情侦查工作,正确分析火场地形、火点分布、火场发展态势、气候条件等,为总指挥灭火决策提供依据;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使用灭火水车和高压水泵直接灭火;做好各增援队伍的登记工作,带领增援队伍到达指定地点。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安排,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放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市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森林火灾案件中涉嫌渎职人员的查处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的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疏导,组织指挥公安系统参与森林火灾救援,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科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重点火险区域中、小学生应对森林火灾的安全避险教育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应急运输车辆的统一调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通道畅通,为扑火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市安监局:负责做好全市林区煤矿企业的森林防火工作,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协调组织煤炭行业协助当地政府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民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
市农委: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周围的农牧业生产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监控保护等措施。
市卫计局: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手段。
市园林局:负责组织本单位水车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灾气象信息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天气预报服务。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对森林防火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进行报道,对森林火灾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曝光。
市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车辆和相关兵力参加灭火。
市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扑救森林火灾的电力供应工作,定期维修、检查林区输电线路。
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做好火场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阁上林场、太原林场、原平川林场、屯兰川林场:负责本辖区的火灾预防和日常巡查工作,发生火情时,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扑救。
3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3.1森林火灾预防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开展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林区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要加大投入,有计划地清除林缘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在较大和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真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预测报告。
3.3林火监测
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通报的卫星热点信息,及时掌握火情动态,了解火场发展态势;结合瞭望台观察和护林员巡逻,密切监视火场周围情况。
3.4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信息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乡镇(街办)、国营林场要立即核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首先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市委、市政府。随后,每2小时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太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6森林火灾级别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3.6.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6.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6.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6.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级别。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应急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4.1.1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由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工作。由起火地乡镇(街办)、国营林场、防火办进行扑救,需要队伍增援时,由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下令调动市人武部常备民兵应急分队增援。
4.1.2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处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或需要太原市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长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并及时向太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起火地乡镇(街办)、国营林场、市防火办、市人武部常备民兵应急分队进行扑救。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下令调动市属企业和驻地企业扑火队伍增援。
4.1.3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市(县、区)交界处及重点风景名胜区,或需要太原市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在迅速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同时,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太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太原市政府报告,请求启动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太原市政府委派的领导担任总指挥进行应急处置。
4.1.4 I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在市(县、区)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或需要上级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由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太原市政府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政府报告,请求启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委派的领导担任总指挥进行应急处置。
4.2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由市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
4.3扑火通信
在充分利用我市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市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5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各乡镇(街办)、各国营林场要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6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计局组织医疗专家指导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7扑火力量的组织、组成与任务分配
4.7.1扑火力量的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以我市各乡镇(街办)应急分队、市人武部常备民兵应急队伍、市防火办队伍为基础力量,人数不低于150人。必要时可动员当地企业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
4.7.2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扑火力量不足时,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调动队伍增援,增援队伍包括市属企业、各驻地企业、与火灾发生地相近的其他乡镇(街办)扑火应急分队、我市人数较多的机关单位、以及国营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等后备扑火队伍。调动增援队伍根据火情发展情况依序进行,分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矾石沟煤焦有限公司、千峰精煤有限公司、各驻地企业(东曲矿、东曲矿选煤厂、西曲矿、西曲矿选煤厂、马兰矿、马兰矿选煤厂、镇城底矿、镇城底矿选煤厂、屯兰矿、屯兰矿选煤厂、嘉乐泉矿、炉峪口矿、华润公司、金信公司、能源公司、蓝焰公司),每个单位50人(共计900人),并携带铁锹和水壶。调动队伍按照就近原则,由近及远调动;
第二梯队:各乡镇(街办)扑火应急分队(共350人)、我市人数较多的机关单位(人数不低于200人);
第三梯队:向太原市林业局(太原市防火办)、太原林场、关帝山林业局求援。属于太原林场管辖区域(东曲办、邢家社乡大川河以东区域)发生火情时,原则上以太原林场增援队伍为主;属于关帝山林业局管辖区域(常安乡、原相乡、马兰镇、镇城底镇、邢家社乡大川河以西区域)发生火情时,原则上以关帝山林业局增援队伍为主,人数不低于200人。
4.7.3扑火队伍的登记与任务分配。增援队伍到达火场时,要到应急指挥部报到并领取任务,每10人编一个小分队,确定一名分队长。指挥部要详细登记增援单位名称、带队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扑火队伍人数、车辆情况。接受指挥部分配任务后,要在指挥部指挥员带领下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展开工作。扑救队伍之间做到无缝对接,不留空白点。本区域扑救任务完成后,各带队负责人要清点队伍人数,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听候指挥部的调遣,接到指挥部命令后方可撤离。
4.8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9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4.10应急结束
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灾后处置
5.1火灾评估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林业局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进行调查,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衣、食、住、行和病情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作的恢复重建。
5.3应急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火办、有关乡镇(街办)、林场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建立市、乡镇(街办)、国营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以市森林防火通信信息网络系统为基础,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建立集接受综合气象信息、火情调度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森林防火通信专用网。
6.2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建设市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各乡镇(街办)、各国营林场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每个单位组建一支不少于30人的扑火应急队伍,每个村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兼职扑火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通信和扑火工具,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街办)、各国营林场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4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森林火灾专家组,为森林火灾提供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演练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火灾预警信号及预防森林火灾的相关常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掌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基本技能。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主要是对各乡镇(街办)、国营林场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的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要为林区企业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致病、致残造成受伤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救助。
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造成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对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向有关部门申报可追认烈士。
7.2.2责任追究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根据《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9附件
9.1古交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